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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的通告

  37.304913机动车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的。
  6 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
  38.104310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39.204812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在有障碍的路段,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40.204812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41.20481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上坡的一方先行的。
  42.20481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未让下坡的一方先行的。
  43.204814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7 机动车未按规定掉头事故
  44.204910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掉头的。
  45.204920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46.304210在有掉头标志、标线或者未设置禁止左转弯、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路口、路段掉头时,未提前进入导向车道或者在距掉头地点150米至50米处驶入最左侧车道,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8 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事故
  47.104311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48.104312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49.10431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时超车的。
  50.204710超车时,后车未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未从前车的左侧超越的。
  51.204710超车时,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与被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52.205114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依次通过,超越前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53.205116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未依次停车等候的。
  9 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事故
  54.105210夜间机动车在车行道上发生故障可以移动时,驾驶人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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