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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公布《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的通告

  2 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事故
  13.103810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通行的。
  14.205111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划有导向车道的交叉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通过路口的。
  3 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各行其道事故
  15.103510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
  16.103610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非机动车道通行的。
  17.103610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通行的。
  18.106710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19.106710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20.303412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摩托车,未在辅路行驶的。
  21.303610在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其他车辆违反规定进入该车道行驶的。
  22.305511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
  4 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23.104710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
  24.104720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25.207020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让行的。
  26.207020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不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的。
  27.207214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时与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28.303414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未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的。
  29.303511借道通行的车辆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的。
  30.304410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31.304410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未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的。
  32.305513非机动车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未避让行人的。
  5 车辆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借道通行事故
  33.204420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行驶的。
  34.205320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排队,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35.207010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未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的。
  36.303514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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