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7.1.2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7.1.3 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7.1.4 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7.1.5 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7.1.6 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
7.1.7 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7.1.8 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7.1.9 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7.1.10 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7.1.11 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7.1.12 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8 确定责任二--根据附录AB分类确定责任
8.1 遇有无法适用“确定责任一”列举情形的,按照“附录”中依过错行为的交通事故类别确定当事人有无A类行为,并确定当事人有无附录中B类行为,然后根据以下方法确定当事人责任:
8.1.1 一方当事人有A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无A、B类且无其他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有关的过错行为的,有A类行为方为全部责任。
8.1.2 一方当事人只有A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有B类行为的,只有A类行为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
8.1.3 一方当事人有A、B二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有A类或者B类行为的,有A、B二类行为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
8.1.4 双方当事人均只有A类行为或者均有A、B二类行为的,双方为同等责任。
9 确定责任三--确定加重责任
9.1 根据“确定责任二”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后,任何一方当事人有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过错行为的,仅加重其一级责任。但是,加重责任方根据“确定责任二”已确定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不再加重责任。
9.2 双方当事人只要有饮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过错行为的,互相不加重责任。
10 确定责任四--确定无责任
10.1 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为无责任。
10.2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为无责任。
11 确定责任五--确定教练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