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备条件的由部门按政策规定组织采购,条件不具备的可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
质量技术检测设备,食品药品检测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设备,地震设备,警用器械,海关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保密设备;
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图书资料;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二)工程类
省级部门确定的50万元以内的本单位公用房和宿舍的简易修缮和装修。
(三)服务类
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10万元以上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一次性采购同品牌小汽车达到3辆以上的)和工程。
服务类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协议供应商;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的服务类项目,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
五、工作要求
(一)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二)各部门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财务隶属关系,汇总编制部门、系统、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单位,应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断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未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单位,应单独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三)预算执行中,政府采购预算之外、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实施的、属于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