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湖北省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135号)
湖北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结合近几年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一)货物类
1.一般设备
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含除湿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碎纸机,办公家具,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
2.交通工具
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
3.专用设备
系统集成、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教学设备,监控设备(不含交通管理监控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消防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器械,保安设备,灯光音响设备。
4.专用材料
应用软件,制服及劳保用品,药品,医疗耗材,工具和仪器,燃料,农用物资,储备物资。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50万元以上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修缮、装修。
(三)服务类
1.省级车辆保险。
2.省级对会议、车辆维修、印刷、培训、物业管理、软件开发、工程监理,聘请中介机构审计、评估、评审等进行政府采购试点。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