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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控制区证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丢失控制区证件的应立即向发证部门报失,并书面说明原因。补发证件按申领证件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控制区证件在控制区门禁系统上使用的管理:
  (一)机场集团安全服务督察部负责机场控制区证件在控制区门禁系统上使用的授权工作,根据持证人的工作需要授予不同等级的门禁系统区域,机场公安分局负责对门禁系统的授权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护卫消防站负责门禁系统授权的具体操作和监控、巡查工作,并将已经授权的控制区证件资料报机场公安分局空防大队备案。
  (二)门禁系统使用的感应卡仅限于机场公安分局制发的机场控制区证件,禁止其它任何证件授权用于深圳机场控制区门禁系统。
  第二十六条 持VIP接待证、一次性证件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须由接待单位持有机场控制区证件的工作人员陪同方可通行。
  第二十七条 证件回收
  (一)机场集团所属员工因工作调动、辞职或被开除、离退职等原因,在办理工作调动、辞职、离退职手续前,必须将所持控制区证件交回机场公安分局空防大队注销。空防大队在员工离岗清单上签字盖章后,机场集团人事部门方可办理手续。
  (二)其他驻场单位员工因工作调动、辞职或被开除、离退职等原因,在办理工作调动、辞职、离退职手续前,由单位空防联络员将证件及时交回机场公安分局空防大队注销。
  (三)逾期证件由单位空防联络员交回机场公安分局空防大队注销。
  (四)前三款回收的控制区证件,属门禁系统证件的,取消门禁授权资格。对持证人不主动交回证件的,其所属单位负责人或空防联络员应当及时将情况书面报机场公安分局空防大队,由空防大队通报机场集团安全服务督察部取消证件门禁授权资格。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在控制区内违反证件管理规定的,由执勤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暂扣其证件。对严重违反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可移交机场公安分局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规定影响工作的,其后果由持证人及其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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