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一次性证件办理程序:
因公务需要临时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可持单位证明和身份证件到机场公安分局设在候机楼的办证点办理控制区一次性证件。
因参观、学习等需要临时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由对口接待单位工作人员向机场集团指挥中心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凭身份证件到机场公安分局设在候机楼的办证点办理控制区一次性证件。持证人在参观或学习期间,须由机场工作人员全程陪同。
第十七条 证件使用区域变更办理程序:
因工作需要申请变更区域的,由本单位空防联络员填写《深圳机场控制区证件变更区域申请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附原控制区证件复印件,送机场集团安全服务督察部核对,由机场公安分局审批办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空防安全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控制区证件的申请、填表、资料及送审工作。各单位领导及空防安全联络员要严格审核办证范围规定,认真核实办证人员的有关资料,如实填写,对申请区域按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把关。因把关不严或资料不实,造成虚报办证或与实际工作需要不符,甚至危及空防安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联络员责任。
第十九条 办理控制区证件由机场集团计划财务部收取相应的工本费。
第四章 控制区证件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进入控制区的人员必须在外衣胸前明显处佩戴控制区证件,服从和配合机场公安分局、安检站、护卫消防站执勤人员的证件查验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只允许在证件限定的区域内活动,不得随意进入其他区域。对跨区域通行的,机场公安分局、安检站、护卫消防站执勤人员可暂扣其证件,通知发证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发生可疑、特殊事件情况下,机场公安分局、安检站、护卫消防站执勤人员有权阻止持证人进入控制区域。
第二十三条 负责检查、验证的执勤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严禁无证人员进入控制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