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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控制区证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圳
宝安国际机场控制区证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12月22日 深府办[2004]222号)


  现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控制区证件管理暂行办法》予以转发,文中所提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请遵照执行。

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控制区证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控制区(以下简称控制区)证件的使用管理工作,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器、行李、货邮及其他生产过程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规定,结合深圳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控制区内从事航空地面运输的生产、联检、空管、商业经营及有关管理单位因工作需要进入控制区以及上下飞机的人员。
  第三条 控制区包括旅客隔离区、行李分拣区、飞行活动区(包括停机坪、跑道、滑行道等)、航空货库区和航空油库区。
  第四条 控制区证件是指航空运输单位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机场控制区时,必须佩戴方可通行的专用证件。
  第五条 控制区证件由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以下简称机场公安分局)制发和管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负责核定办证单位的人员及其证件使用区域。
  机场公安分局、安检站、护卫消防站的执勤人员负责查验控制区证件。

第二章 控制区证件的分区及分类

  第六条 控制区实行封闭式分区管理。
  第七条 控制区分设如下六个区和一个专控区:
  A区为客机坪、停机坪。
  B区为执行航班任务的飞机。“B”符号分为红色和绿色两种。红色表示持证人可以登上停靠在本机场所有营运的航空器;绿色表示持证人只能登上本航空公司所属的航空器,不得登上其他航空公司所属的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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