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成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的民间化后,要指导行业协会向高级化阶段发展,培育发展一批品牌协会,逐步形成一支按市场化原则和国际惯例运作的行业协会队伍。
(二)工作措施
1.制订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精神又有所创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深圳市行业协会条例》,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权利义务、与政府的关系等,实现法定化。在新的《条例》未出台前,为利于政府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和协调,近期由市法制办牵头、行业协会署配合,完成《深圳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的拟定,争取2005年初颁布实施。
2.市行业协会署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调研制订相关配套的措施,为政府出台切实可行的政策、支持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提供依据。
3.关于“民间化”过程中党政和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及各类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脱钩问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尽快制定有关办法,依照干部管理的权限与类型,按要求有序地做好此项工作。
4.关于“民间化”后行业协会党员管理以及党建工作问题,由市委组织部制定有关办法;过渡期内,行业协会党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主管部门,直到出台新的办法止。
5.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的沟通机制。市行业协会署及相关部门应与行业协会建立沟通和对话机制,定期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协调处理行业协会面临的相关问题。
6.今后,凡本市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具有产业性质的经济类行业协会的筹备设立,统一由市行业协会署出具业务意见,然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市行业协会署的指导下,行业协会与原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民间化”的工作,并做到改革与协会发展两不误。
四、组织领导、实施步骤
(一)组织领导
市行业协会署负责市行业协会“民间化”的组织实施工作。为加强对“民间化”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建立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民间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市领导召集,日常工作由市行业协会署负责。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市政府的决策上来,充分认识行业协会改革工作的艰巨性与重大意义,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行业协会的梳理与自查,对于违反规定、消极推诿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与“民间化”相关的行业协会要按本《方案》的要求,尽快拟定实施工作计划,并及时反馈实施情况,报告出现的问题。各部门要注意做好行业协会“民间化”后相关工作及配套措施的衔接,积极稳妥推进“民间化”工作,妥善处理好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建立“民间化”工作咨询投诉机制,接受和受理有关的举报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