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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业协会民间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服从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出发点,以推动行业协会“民间化”为切入点,解放思想,大胆改革,通盘考虑,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确保效果,务必使行业协会真正成为自立、自主、自律的民间组织,努力实现我市行业协会规范、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与政府职能转变、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的原则;
  2.与对行业协会的指导、监管、规范、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3.近期改革与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4.实现政社分开与理顺政社关系相结合的原则;
  5.与研究解决“民间化”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相结合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行业协会“民间化”分三步走:第一步,到2004年底前,基本实现组织机构的“民间化”;第二步,2005年上半年,基本实现运作机制的“民间化”;第三步,自2005年下半年起,用2~3年时间,基本形成一支“民间化”的、按市场经济规则和国际惯例运作的行业协会群体。
  三、主要任务、工作措施
  (一)主要任务
  1.“民间化”的范围
  在本《方案》颁布实施前成立的,依法由本市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非营利自律性的具有产业性质的经济类行业协会(含属行业组织范畴的联合会、促进会、商会、同业公会)。
  2.“民间化”的内容
  (1)组织机构的民间化。一是人员脱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凡在行业协会任职的党政和其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及各类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须在2004年12月31日前辞去所担任的行业协会职务,并积极配合行业协会按章程进行新负责人的选举,完成相关工作的移交;对确有特殊情况需暂时留任的,经申请批准后,可过渡性留任,但最迟不超过2005年6月30日。二是办公场所基本分开。行业协会应有独立办公处所,与主管部门合署办公的要分开。如有特殊困难的,可保留到2005年6月30日。三是财务独立建账。以2004年会计年度为界,此前的账目要在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审计,在审计的基础上分开和清理,使行业协会做到财务独立,单独建账。
  (2)运作机制的民间化。一是行业协会的选举、重大决策、内部纠纷调处应由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自主决定,同时依法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二是按“自主设立、自我管理、自律运行、自我发展”的要求,实施对行业协会的分类指导,把例行年检与“民间化”的验收结合起来。三是按有关规定和章程完成行业协会变更登记。四是在有关部门配合下,界定行业协会资产(含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归属,清产核资,明确各自权属,建立规范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五是由市行业协会署牵头,会同纪检、监察、编办、民政等职能部门,指导、监督真正实现了“民间化”、具有公信力的行业协会规范承接和行使政府部门转移或委托的有关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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