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违法干预行政执法。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八条 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和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以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执法机关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定期组织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

第三章 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三条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是行政执法的依据。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行政执法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地方性法规为行政执法依据。
  第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对当事人的处罚应当与其过错相适应,并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