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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五条 双方在履行聘用合同或聘任协议书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章 聘任

  第三十六条 与用人单位订立职员聘用合同的人员具有在单位聘任相应职位的资格,聘任应符合职位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条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及人事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 职员职位聘任,用人单位应与职员签定职位聘任协议书,明确聘任的职位,聘任期限,职责权限,工作任务和目标,履行职责的要求、待遇、工作条件,违约责任及协议书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等。
  职位聘任协议书的约定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
  职员确因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兼任职位的,须签定兼任职位的聘任协议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行选举制的职位,其任职人员可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不签定职位聘任协议书。
  职员职位聘任协议书的示范文本由市人事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职位聘任协议书的文本应在实施聘任前拟定并向应聘对象公开,签定前应与拟聘人协商,吸纳拟聘人的合理意见并作出修订后再签定。
  第三十九条 职员按以下管理权限聘任:
  (一)属于行政领导职系职位的,参照现行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免管理权限聘任;
  (二)属于行政事务职系职位的,按其所聘任职位的职级参照行政领导职系职位的聘任管理权限聘任;
  (三)属于专业技术职类职位的,由事业单位聘任。
  第四十条 职员聘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布职位及任职资格条件;
  (二)按公开招考、选聘、内部竞聘和协商等方式产生拟聘对象;
  (三)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
  (四)按有关规定进行任前公示;
  (五)按权限审批或备案;
  (六)公布聘任结果;
  (七)签定职位聘任协议书。
  第四十一条 职员聘任期不得超过聘用合同规定的聘用期限。聘用合同中止或解除,聘任协议同时中止或解除。因工作需要,聘任期限确需超过聘用合同规定的聘用期限的,应当续签聘用合同,相应延长聘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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