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保密需要或专业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第二十一条 凡应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采取选聘方式招聘: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高级技师资格的;
(二)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
(三)属国家公务员的;
(四)属首次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的;
(五)外地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身份的人员)属于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或驻深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
(六)因《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至(九)项情形被解除聘用合同在一年以内的。
以上第(一)、(二)项情形均要求应聘人员具有正式国家干部身份。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采取选聘方式招聘职员,应通过“职员管理网上申报系统”向人事部门申报人员信息,持编制审核表格到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员额后,自行组织考试、考核和体检并确定拟聘人员。
考试的方式和内容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体检、考核及办理相关聘用手续按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交流
第二十三条 职员的交流是指职员在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或者在同一事业单位改聘经费来源不同的职位。
第二十四条 职员交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并解除职员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职员在不同事业单位之间交流,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选聘方式办理:
(一)相同经费来源的职位之间的交流;
(二)财政核拨补助的职位与经费自给的职位之间的交流;
(三)从财政核拨经费的职位交流到财政核拨补助的职位或者经费自给的职位。
事业单位财政核拨经费的职位空缺需要从其他事业单位财政核拨补助或者经费自给职位的人员中补充时,符合选聘条件的,可按选聘方式办理,不符合选聘条件的,应当组织公开招考招聘。
第二十六条 在同一事业单位中,财政核拨经费的职位空缺需要从其他经费来源职位的人员中补充时,符合条件的人数多于空缺职位数的,应通过内部竞聘的方式确定拟聘人选。内部竞聘的方案及拟聘人员应在本单位公示;符合条件的人数等于或少于空缺职位数的,由用人单位在申请空缺职位的符合条件人员中决定其聘任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