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职位说明书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身体健康。
应聘职员除应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年龄一般要求35周岁以下(应聘单位行政领导职位的除外)。职位要求应聘人具有硕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职位要求应聘人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因特殊需要放宽上述年龄限制聘用的,须经市人事部门批准。
法律、法规、政策对职员任职资格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招聘职员,一般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招聘;本市紧缺的人才,可面向市外招聘。
第二节 公开招考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职员应当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公开招考计划。
市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考计划经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由市人事部门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核准。
区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考计划由区人事部门汇总并征求区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报市人事部门审定。
职员公开招考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聘用单位名称、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及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总人数;
(二)拟招聘的职位名称、代码、经费来源、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
第九条 招考公告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发布。经批准,区属事业单位的招考公告可以区人事部门的名义发布。
招考公告在市人事部门网站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
招考公告须明确招考职位及人数、招考范围、报考条件、报名方式、笔试时间及科目、面试时间、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的比例、笔试、面试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例等内容。
第十条 公开招考一般采取互联网报名,网上打印准考证。
第十一条 公开招考职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一般先笔试后面试,主要测试职位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
笔试科目和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市人事部门确定。笔试合格者方具有参加面试的资格。
各职位进入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之比按不低于3∶1的比例由用人单位事先确定。
第十二条 笔试后由用人单位对笔试合格的考生按成绩高低顺序进行资格初审,并按招考公告公布的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取消面试资格,所缺员额按笔试成绩排名依次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