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1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废止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5年1月6日 深人发[2005]4号)
根据《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聘任职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事业单位应在职位设置的基础上进行职员的聘用、聘任。
职员的聘用、聘任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
区人事部门在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区所属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的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区人事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的协调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二章 聘用
第一节 聘用条件和方式
第五条 事业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要补充职员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招聘。
第六条 应聘职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