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治理整顿。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要求,由工商行政部门牵头,联合食品药品监管、宣传、新闻出版等部门开展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专项整治。整治的重点是: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药品广告,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夸大功能主治,或以专家、医生、患者等宣传疗效,以“最新、最优”等绝对化用语夸大疗效,篡改或使用过期广告批准文号,对保健食品宣传药用功能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药品广告审批内容,扩大知情面、监督面,对危害大、影响大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二)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促进药品供应网络建设
1.继续推广长治市由纠风办牵头,联合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工商等部门在涉药单位和公共场所悬挂药品监督举报牌的做法,和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借助当地药师协会“借网捕鱼”的经验,积极探索建立监督人员聘任与推选相结合的机制,进一步拓宽监管渠道,畅通举报途径,提高农村药品监督网络监管效能。
2、药品供应网络的建设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相结合,采取切合本地实际的有效形式保证农民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积极支持具有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及技术的骨干药品企业参与农村药品配送,大力推广长治昂生药业集团实施“康农工程”,改善农民就医用药条件的经验,力争年底全省95%以上的乡镇、80%以上的行政村实现药品配送。
(三)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管
1、全面监督实施药品生产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MP、GSP)。一是加强对已认证企业的跟踪检查和日常监管。组织对已通过药品GMP认证满一年的30家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随机抽取80户药品批发企业、17户药品零售连锁企业、714户药品零售企业进行GSP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未按GMP、GSP要求组织生产、经营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二是加强对未认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未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药品行为。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GMP认证的企业(车间),不予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组织开展对全省4432户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进行GSP认证。
2、加强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重点监督检查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是否严格在GMP条件下规范生产;血浆是否合格;血浆来源是否合法;一次性耗材的管理使用是否规范。
3、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监管。重点检查氯胺酮原料药的生产、生产计划执行及销售情况,从源头上杜绝流入非法渠道。严格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批和管理,加强对特殊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购进、储存、制度执行、各种记录等的监督检查,完善特殊药品安全监控措施,确保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依法、有序进行。加强对医疗机构特殊药品使用的监管,落实特殊药品监管责任制,发挥三级监管网络作用,重点做好县以下医疗机构特殊药品使用的检查,保证特殊药品的合理使用,防止药物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