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拓宽投资渠道,落实防治经费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防治专项经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地方病防治事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及本部门和单位承担的防治任务,安排必要的防治工作资金。要采取“渠道不变、加强管理、统一规划”的办法,充分利用水利、退耕还林、农业综合开发、农村沼气建设等资金,综合发挥其在地方病防治方面的效益。
(四)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做好如下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制订地方病防治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调查掌握疫(病)情,提出技术措施和防治方案;开展疫(病)情及生活环境监测,对防治措施和防治效果,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管理地方病防治、科研机构,培养防治、科研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素质,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向有关部门提供疫(病)情和防治工作信息,组织卫生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委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地方病防治、科研和有关部门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防治、科研设备的购置;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建议,在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安排改水工程,统筹考虑并优先安排缺水的地方病病区人口搬迁。
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防治所需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省财政要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贫困地区重大防治项目给予补助。
水利部门要结合解决人畜吃水,有计划安排好全省高氟、高砷病区的降氟除砷改水任务,并负责降氟除砷改水工程的设计、技术指导和工程管理,使病区群众尽快饮用到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合格水。
农业部门要调查掌握家畜布病及其它人畜共患疾病的疫情,提出防治、科研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家畜的管理、监测、检疫、免疫、病畜处理以及防治效果考核;负责农田灭鼠工作和煤烟污染型氟中毒病区的降氟改灶工作。
工商、质监部门要负责对碘盐生产、流通、贩运、销售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盐务部门,要做好食用碘盐供应计划和有关政策的制定;做好食用碘盐的分装、运输、储存和供应;做好碘盐销售网点和零售工作;做好高碘地区和高碘病区的非碘盐供应。
科技部门要组织防治地方病重点课题攻关,为地方病病因学研究、诊断和防治标准与方法等研究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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