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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2004)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39号)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三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决定》修正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重新发布施行,《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治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市长 李鸿忠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为加强出租屋统一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现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标题《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改为《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
  二、第一条改为“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出租屋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三、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区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出租屋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三款改为“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暂住人员的户口管理。”
  第四款改为“市、区税务、工商、计划生育、文化、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城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出租屋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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