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督查,消除隐患。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对易遭雷击的高层建筑、电力设施、信息网络、监控系统,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烟花爆竹和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以及重要文物、高新开发区等单位和场所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上述单位和场所及时整改雷击灾害隐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其主管部门整改到位。对拒绝整改的单位,要依法查处。要进一步落实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按照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新、改、扩建设项目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将其纳入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基本内容中,切实做到从“源头”上把好防雷装置质量关。要加大对防雷装置安装和检测的督查力度。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和场所以及防雷装置的检测,要按照国家防雷技术规范标准和法规规定,督促安装到位,定期检测到位。
五、加强监测,优质服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技术开发、应用和研究,进一步完善闪电定位监测网站建设,完善监测资料的实时接收和信息处理系统,结合多普勒雷达技术和卫星云图资料进行分析和会商,提高雷电灾害预警预报水平和防御能力。要加强对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和鉴定工作。发生雷击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气象主管机构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分析事故原因,做出科学鉴定,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要认真做好雷电灾害评估工作,评估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防雷标准进行规范化评估,为各级政府提供防雷减灾决策依据,提高各行各业防雷减灾水平和防御能力。
六、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赋予的防雷减灾管理职能,坚决贯彻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特大雷击责任事故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调查,依法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