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雇用期管理
第十四条 甲方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对乙方雇用期内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奖金计发参照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施管理。
八、雇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十六条 雇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依法服兵役的;
(三)雇用单位不履行本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乙方单方解除雇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告知甲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一)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所承担的任务未完成或者尚无人接替的;
(二)所从事工作涉及绝密、机密信息,并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三)与甲方在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归属问题上有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二)违反纪律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雇用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雇用单位任职的;
(五)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雇用条件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八)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以及其他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九)严重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因前款第(七)、(八)项情形之一而单方解除雇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雇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