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雇用合同书并保证严格履行。
一、雇用岗位和岗位职责
第一条 甲方雇用乙方在 岗位工作。
第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一)岗位职责:
(二)工作任务:
二、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
甲方雇用乙方的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一)获得乙方提供与其雇用岗位相一致的工作服务;
(二)根据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有关规定,对乙方在雇用期内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合同相关条款,变更或解除与乙方签订的雇用合同;
(四)享有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所形成的作品、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作报酬,保障乙方应享有的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乙方除了本合同约定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外,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非因法定原因或本合同约定的事由,在雇用期内不被解雇;
(二)享有与履行的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安全、卫生保护和其他工作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除了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岗位职责外,根据乙方工作的性质,乙方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的规章制度;
(二)在雇用期内和雇用期结束后,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甲方的工作秘密或工作中涉及的绝密、机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