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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的意见

  10.旅游部门负责对旅行社(团)的水上游览、旅客运输的安全宣传,禁止组团乘坐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船艇观光旅游。
  11.加强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渡口的设置或撤销,应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海事机构、水利、河务部门的意见。由于原有渡口的船舶、河道及安全标准已发生很大变化,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予以重新审批。建立健全渡口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签订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专人作为渡口安全管理员,维持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农用渡口(指农村从事农牧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民自用水上设施、船舶等的停靠点)安全管理由农业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标注“农用”字牌,严禁搭载乘客。
  载客的渡口渡船,应持有海事机构签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并经当地交通部门水路运输许可,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渡船船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12.加强对浮桥、公路渡口的管理。连接等级公路的公路渡口及跨越河流搭建的浮桥,建设单位须将建设方案报送当地水利部门审查后,按《公路法》有关规定报交通部门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等手续。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水利部门。
  13.加强对水上漂流活动的安全管理。漂流经营单位应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措施,明确专人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漂流安全。
  14.加强对船舶修造和买卖管理。从事经营性运输船舶、农业用船舶建(修)造的单位,其资质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购买船舶在通航水域从事水上运输的单位或个人,须到交通部门海事机构办理入籍手续;在非通航水域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购买农用船舶应到当地农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严禁私自建造、改造船舶,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船舶,应按照各部门的职责权限依法予以清理或取缔。
  15.从事经营性运输的港口、码头,经营单位应当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按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相关活动,由市交通局按照《港口法》的规定负责行政管理,并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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