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和船舶所有人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水上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及作业人遵守有关水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水上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制定水上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在先期处置水上事故(险情)的同时,立即上报上级政府和通报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5.村民委员会要督促本村船舶所有人或作业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证照、保险等有关手续,做到村内无牌证或证件不齐的船舶不从事水上生产、运输活动,保证村内不违章私设渡口。教育村民严格遵守水上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组织村民制定“村民安全公约”,集会、农忙、节假日期间,组织有关人员维持水上安全生产秩序,制止船舶非法运营、超员、超载、非客运船舶从事水上游览客运、恶劣天气(四级风以上、雷雨雾雪、洪水、凌汛、夜晚)开航等违规违章作业行为。
三、严格执法,加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
6.交通部门负责对通航水域内运输船舶(含渡口载客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交通、海事、船舶检验等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水上运输企业、运输船舶、浮动设施、船员,依法实施运输许可、船舶检验和登记、船员考试和发证、监督管理,维护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秩序,制止违法、违章行为。
7.农业部门负责对农用船舶(指农村从事农牧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民自用船舶、水上浮动设施等)的安全监督管理,标明用途并登记备案,在农忙期间应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8.水利和河务部门负责对非通航水域采砂船(含水上附属设施)以及系统内专门用于本行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指防汛、挖砂船、清淤船、疏浚船、水上作业移动平台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现场管理人员,确保遵守水上交通秩序。
渔政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从事渔业捕捞、养殖渔船以及渔业辅助船(含渔船改变用途从事水上垂钓、游乐、餐饮等船舶或水上浮动设施)的船舶检验、登记及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考试发证和日常管理,负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9.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库及园林区内水域游览船舶(含人工划船、脚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车、水上摩托、快艇、漂流艇、气垫船等)及水上游览设施(含水上餐厅、水上飞机、水上跳伞设施、瀑布安全设施等)的安全管理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水运企业、船舶(水上游览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水库、园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四级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制,签订责任书。落实现场管理人员,维持水上游览秩序,及时处理水上游览事故和纠纷。对水上游览设施和长度5米以下游览船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长度5米以上的游览船舶,由所有人或经营人申请,海事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船舶登记,并对驾驶人员培训、考试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