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16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我省江河密布、湖泊众多,是三峡工程所在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重要水源地。保护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为目标,按照积极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把我省湿地保护管理纳入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实现湿地保护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坚决制止各种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坚决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各级林业、环保、农业、水利和国土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违法占用、破坏自然湿地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依法制止和打击各种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对已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以及位于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自然湿地,一律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在湿地自然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以及影响珍稀水禽栖息繁衍的生产项目与设施。对违法开垦占用、破坏湿地资源或改变自然湿地用途的单位和个人,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恢复湿地的自然特性、生态特征和生态功能。对已建和拟建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凡涉及向自然湿地区域排污或改变湿地自然状态,以及建设项目占用自然湿地的,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