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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关于加快软件产业发展有关鼓励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11、明确嵌入式软件的税收政策,规范嵌入式软件收入计算方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或生产且拥有著作权的软件随同机器、设备及其他货物一并销售的,其软件与硬件产品销售额应分别核算,按期申报;若不能分别核算或硬件销售额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硬件产品的销售收入,据此确定软件的销售价格。
  12、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设立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武汉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除抓紧落实鄂政发〔2004〕1号文件和鄂政发〔2001〕58号文件已明确安排的资金以外,另由武汉市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扶持软件产业发展。鼓励社会资金投资软件产业,凡在湖北省注册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本省软件企业,形成或增加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作为同级财政部门软件产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软件企业的发展。
  13、加大软件人才的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培养、引进和稳定软件人才队伍。在省管专家中适当扩大软件人才的比例,对引进的高级软件人才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加强软件技术人才的继续教育,鼓励软件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采取多种形式开办软件人才培训基地。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试点,对软件企业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按一定比例由同级政府建立奖励专项资金,专项奖励有突出贡献的软件企业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14、鼓励各行各业采用本省软件产品和服务,实行省内软件产品政府采购扶持措施。省信息产业厅会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制定“政府采购软件产品推荐目录”,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省软件产品,并加强监督,规范政府软件采购招标管理。积极推进我省信息化进程,实施省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工程,对使用本省软件产品和服务的单位,由省信息产业厅从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补贴或贷款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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