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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关于加快软件产业发展有关鼓励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4、建立软件工程研发中心或基地。由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组织,选择和依托本省在国内具有优势的软件技术,建立3S、3C、国产数据库、信息安全等若干软件工程研发中心或基地,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提高我省软件研发和产业化的核心竞争力。
  5、积极推进软件企业上市。省发改委、教育厅、科技厅和信息产业厅等部门要围绕我省优势专业领域软件产品做大做强的目标,认真做好规划,鼓励和引导企业资产和技术的整合,积极促进地理信息技术、多媒体技术、教育软件、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技术、大型数据库技术、信息安全保密技术等产品生产的软件企业,开展企业间的联合、重组、改造。在此基础上,政府部门应创造条件,积极推进企业上市。
  6、引导软件企业加强制度创新和内部管理。省信息产业厅支持软件企业贯彻GB燉T19000-ISO9000和SJ燉T11234、SJ燉T11235等系列标准。对通过SJ燉T11234、SJ燉T11235标准认证的软件企业,省、市两级信息产业部门从软件专项资金中分别予以适当奖励。省国税、地税部门采取上门辅导和定期培训的方式,帮助软件企业规范纳税行为,宣传软件税收政策。
  7、加强软件产业统计工作。省统计局、信息产业厅共同制定全省软件产业统计制度,建立和完善软件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理顺软件产业统计渠道。加强对企业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保证软件产业统计数据的全面、准确和及时。
  8、省软件行业协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府与软件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主动为企业服务。要及时宣传政府以及各部门出台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做好“双软认定”受理和初审、软件产业统计、代办版权登记、产品评测申报、咨询诊断服务、软件产业发展对策研究和软件企业人员培训等工作。
  9、完善“双软认定”计算口径和方法。在企业认定和年审中,将企业与软件相关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含软件服务收入和系统集成收入),计为软件销售收入;将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定制软件、外包软件及其相关服务、嵌入式软件均计为自产软件,以降低“双软认定”门槛。
  10、用活税收优惠政策,提高退税效率,切实保证税收政策落实到位。税务部门对已通过认定的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工作,自企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同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部门应该认真执行,并帮助企业用足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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