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5年4月底以前,由各县(市、区)对本地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总结材料报市州政府。5月底以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将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口计生委)。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各地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抽查。
3、对专项整治不力、工作效果较差的地区和部门,要责成说明原因,限期整改。专项整治检查结果将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组织领导
这次专项整治活动是依法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重要举措,是一项艰巨的工作任务。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将此项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并成立由纪检监察、人口计生、卫生、药监、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活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
专项整治活动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同时,要加强省、市、县之间的区域协作,互相支持。专项整治活动要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案,文明执法,严禁发生恶性案件。要严肃纪律,对有案不查,查清了案件不处理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对工作不力的地方,要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
各部门在专项整治活动中的职责分工
监察部门:
积极支持配合专项整治活动,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案件的查处进行协调,必要时,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查处。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1、具体负责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协调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制定专项整治活动具体方案;
2、调查清理近两年来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二孩《生育证》后的生育情况;
3、对计生部门的B超机数量、型号、是否能做胎儿性别鉴定,操作人员等情况进行清理、登记;调查清理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近两年来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和施行人流、引产的情况,会同卫生部门调查清理近两年来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和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况;
4、调查孕妇怀孕后孕情消失的情况;
5、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