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通过在户外张贴举报公告,在报刊、电视、电台反复刊登和滚动播出举报公告等形式,广泛发动群众监督检举,建立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3、调查摸底,掌握案件线索。
(1)调查孕情包保、合同管理资料;
(2)调查各级各类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2003年1月1日以来的B超检查、人流、引产登记簿及相关病历档案;
(3)调查摸底本地2003年1月1日以来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二孩《生育证》后的生育情况。特别是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未生育的,或怀孕后外出的,孕情消失的,以及有人流、引产史的育龄妇女情况;
(4)检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市场,重点检查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的登记管理情况,看是否有违规经营的情况;
(5)通过调查摸底,找出案情线索。对符合生育条件规定,尚未生育的妇女,实行名单化管理。
(二)立案调查,依法依纪处理阶段(2005年2月至4月)
1、各地要根据调查摸底、群众举报取得的线索,进行有关调查取证;对有嫌疑的,按有关程序进行立案。
2、有关当事人是党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纪检监察部门要按规定进行立案调查。有关当事人涉嫌遗弃、溺杀女婴的,交由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3、经调查取证属实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是党员干部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该开除公职的要坚决开除,该吊销执业证书的要坚决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地对在专项整治活动开展前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要迅速组织调查;已经调查清楚,证据确凿的,要尽快结案,依法依纪处理到位;对2003年1月以来已处理的案件要进行复查,处理过轻的,要坚决处理到位。
(三)建章立制,规范管理阶段(2005年5月)
各地要针对专项整治活动中暴露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加强防范。包括制定和完善孕情监测和随访服务制度,B超管理制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出生婴儿统计和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有奖举报制度,案件查处制度等。重点加强孕情、助产技术服务、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
(四)监督检查,总结评估阶段(2005年6月至7月)
1、实行查处“两非”案件每月零报告制度。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每月10日前将上月查处“两非”案件报表报省人口计生委,省人口计生委将各地立案、结案和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