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保贫困残疾人得到基本医疗保障。有关部门要对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进行监督检查,区县和乡镇政府要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无医疗保障或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合作医疗办法报销医药费后仍有困难的贫困残疾人,符合救助条件的,要按规定实行医疗救助。要重视和加强精神残疾人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加快精神卫生立法准备工作,对精神残疾人实施预防、治疗、康复相结合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增加精神卫生经费投入,逐步解决精神残疾人看病难、吃药难、康复难的问题。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适当提高经费投入标准,保证全部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服药,保障贫困精神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经费。
(二)加大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力度。认真贯彻《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7号)精神,围绕2010年本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重点解决贫困残疾人和有特殊困难残疾人的康复需求问题。进一步完善康复救助政策,各级财政要本着分级负担的原则,为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不断扩大贫困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受益面。到2005年底,使有听力语言康复需求的贫困聋儿和有复明手术需求的贫困白内障患者,都能及时得到康复服务。通过实施“明天计划”,到2006年,使福利机构中收养的有手术适应症的孤残儿童都能得到手术矫治和康复。按照实际需求,逐年为贫困残疾人免费配发康复辅助用具。建立健全残疾儿童早期干预体系,重点做好对贫困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工作。各区县要根据实际需求,尽量利用现有资源,建立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托养、康复服务机构,开办残疾人庇护工厂,争取在今后几年接受康复的贫困残疾人人数有较大增长。要逐步在社区老年福利机构开展智力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研究制定扶持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按床位、服务对象和服务质量对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给予补贴。要开展康复需求调查,为所有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建立档案。要进一步完善康复工作机制,切实把残疾人康复纳入农村医疗卫生改革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康复设施建设和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卫生人员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逐步提高基层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能力。
五、落实各项扶残助学的政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