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各级政府要将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扶贫工作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要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设立市和区县专项扶持资金,乡镇也要加大扶贫开发投入力度,体现对贫困残疾人的特殊扶持。完善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建立工作责任制,使各项扶持政策措施落实到户,落实到人。大力加强扶贫助残基地建设,在扶持现有基地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扶贫助残基地的数量和扶持项目,加强对扶持项目和扶持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基地的集中和辐射扶持作用。积极推行“公司加农户”和小额信贷等扶贫方式,发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扶持贫困残疾人方面的作用。加强实用技术培训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和多种经营,使其劳动收入有明显增加。要积极研究解决农村城镇化进程中贫困残疾人生产脱贫遇到的问题。
(二)积极促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认真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规范用人单位和残疾职工的劳动关系,确保每年新安置1000名残疾人就业。要研究制定针对不同所有制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规模。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和机构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要大力开发公益性残疾人就业岗位,积极安排贫困残疾人在社区就业。鼓励和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经济、自愿组织就业或在社区实现弹性就业,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完善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要加强制定残疾人就业法规的调研工作,抓紧改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方式,加大利用就业保障金扶持贫困残疾人生产生活的力度。要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全面掌握贫困残疾人就业情况,并实现与劳动力市场就业信息网的互联互通。以贫困残疾人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采取一对一服务方式,免费为贫困失业残疾人优先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三、采取切实措施,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认真执行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政策,加大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力度。针对城镇重度残疾、老残一体、一户多残家庭的特殊困难,进一步细化低保分类救助政策,适当提高保障标准。郊区县要参照城镇分类救助办法,适当提高农村重度残疾人的低保待遇,并对其他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给予适当的补助。对不适合参加劳动、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要按规定予以供养、救济。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办理临时救助,对重度残疾人给予特殊照顾。
四、加强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使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