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事制度
1、城市规划委员会议事实行“三会”制。即全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专题会议。
2、城市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召开,每年不少于两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增加。
3、主任办公会、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二)工作原则
1、规划委员会审议和决定的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全委会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主持,需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3、委员会会议必须坚持回避原则。凡所审议(查)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单位和部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秘书处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请有关委员回避;
4、如有必要,可邀请有关部门派代表列席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参加会议讨论,发表意见,但不参与会议表决。
5、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查)意见必须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
6、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查)意见,应当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未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的重大城市规划项目,政府不予审批。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查)同意的项目,应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7、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资料属政府内部文件,各位委员应妥善保管,或者在会后将资料交回秘书处。不经秘书处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向他人直接或间接传送有关资料。
8、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政策、规定,需向社会公布的,由委员会秘书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三)基本议事程序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拟审议(查)的议题向城市规划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同时将审议(查)议题的有关材料报送秘书处,由秘书处报请会议召集人审定。
2、会议召集人同意召开会议申请后,责成秘书处安排会议日程。
3、秘书处将会议日程通知申请部门,并提前5天将审议(查)议题的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发送给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
4、会议召集人按会议日程主持会议,所有与会委员均需履行签到手续。到会委员符合法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5、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根据具体审议(查)议题内容,经表决同意,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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