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鄂政办发[2004]16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尽快建立科学民主的城市规划决策新机制,促进我省城镇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3〕3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一、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都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3〕30号)的要求,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立城市建设专家咨询制度。城市规划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
二、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宗旨
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规划方面的方针政策,依法保证城市规划工作的顺利施行,运用民主决策方法,科学调配城市资源,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三、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性质与职责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城市规划的决策机构。受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查),向城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查)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审查专业规划和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审查重大建设项目选址;
(四)审查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
(五)审议(查)市、县域内重要城镇规划;
(六)履行城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七)对审议(查)的事项行使决策表决权。
四、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和工作机构
(一)委员会组成
委员会成员由公务员、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三部分组成。委员由城市人民政府聘任,每届任期3~5年。
地级市以上城市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原则上由不少于15人的单数人员组成;县级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原则上由不少于11人的单数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