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三民水利”工程的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要科学设计,优化比选;经过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越权调整施工计划;监理单位必须严把工程质量关,发现问题,限期整改。项目必须明确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以便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各地要逐步建立“三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控机制,形成质量安全监控网络体系。对水库、水电站等具有防洪功能的工程,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水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三民水利”项目的质量管理,严把工程质量验收关。
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三民水利”建设工程都要建立健全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安全,确保长期受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帮助经营者制定科学合理的运营管理方案,明确经营者在防洪保安、生活用水、灌溉用水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水事纠纷调解力度,认真检查督办履行合同的落实情况,防止垄断经营、掠夺式开发,保证经营者和受益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应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服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汛抗旱调度,加强汛期工程巡视和管护,依法履行防洪责任,承担防洪抢险义务,当养殖、发电、灌溉、供水、防汛等发生利益冲突时,应首先确保防洪安全。“三民水利”工程的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物价和水利部门制定基准水价,规定最高限价;具体价格由经营者与受益者协商确定,并在供水合同予以明确。
三、积极扶持“三民水利”发展
认真落实投入政策。各地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继续采取“政策融资、政府投资、银行贷款、社会筹资、个人捐资、利用外资”等形式,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农村水利建设投入新机制,加大“三民水利”建设总体投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置换的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滚动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积极推行和落实“以奖代补”的政策,做到多干多补,少干少补,先干后补,不干不补。通过投资体制的改革和投资方式的改善,将多方面资金、资源转化为资本,促进农村水利事业发展。
用足用好投工投劳政策。按照“一事一议”的程序筹集“两工”,主要用于水利建设。在遭受水旱灾害较重的地方政府,应组织群众修复和加固堤防、整修渠道、挖塘筑坝、打井建站,维修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根据《
防洪法》等法规,在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和干旱灾害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批准临时调用劳力和用工,严禁强行以物折资、以资代劳。要充分发挥“统”的功能,对跨村、跨乡的流域性工程,可以由县(市、区)、乡(镇)政府提出建设方案,在充分征求受益区各方特别是受益农户意见的基础上,经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统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