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促进“三民水利”发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16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全省各地在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中,探索出了民主谋水利、民营兴水利、民众干水利(以下简称“三民水利”)的新路子。为了促进全省“三民水利”健康发展,特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人民群众是发展“三民水利”的主体不动摇
“三民水利”是在深化水利事业改革中涌现出来的新生事物。“民主谋水利”,就是坚持“利益共同、干所急需、量力而行、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民主协商”的办法,依靠群众自己的力量解决农村小型水利建设的组织方式与投入问题。“民营兴水利”,就是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吸纳民间资金以及转化民间土地、物资、人力、技术等资源为资本,共同建设水利工程,开发水资源市场。“民众干水利”,就是坚持人民群众在农村小型水利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和保护好农民办水利的积极性。“三民水利”为解决新时期农村水利建管主体缺位、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乏力问题提供了新途径。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三民水利”在水利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大力促其发展。
人民群众在农村小型水利建设中,既是投入的主体、又是管理的主体。各地组织发动群众干水利,必须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受益负担的原则。农村水利建设的投入主体应与受益主体一致。2005年,46个粮食主产区继续保留农村“两工”,主要用于农村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水利建设需要向农民筹资筹劳的,必须严格按《湖北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执行。二是群众自愿的原则。建设项目要符合农民意愿,需要农民投劳出资的要与群众充分协商。特别是实行以资代劳,必须尊重群众意愿。三是公开透明的原则,要及时公布投资投劳明细帐目,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合理,确保专款专用、专工专用,防止变相转移和加重农民负担。
二、引导“三民水利”走上规范化发展轨道
按照规划布局发展“三民水利”。“三民水利”的发展要充分体现科学发展,按照水利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的要求,在规划范围内建设水利工程。对规划范围内的水利工程,涉及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河道管理内修建建设项目许可、河道围垦审核、水电供电营业区划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须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防洪安全和水资源平衡的项目,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按程序、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充分考虑水环境的承载能力,注重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防止重复建设、无序开发、污染水体、浪费资源的现象发生。经营者应妥善处理上下游、左右岸、流域与区域、开发与保护、近期与长远的关系,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者并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