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
清理涉渔收费减轻渔民负担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5]3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物价局、海洋渔业局《关于清理涉渔收费减轻渔民负担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清理涉渔收费减轻渔民负担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海洋渔业局 2005年3月10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精神,促进渔区经济发展,维护渔区社会稳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决定》(粤发〔2004〕3号)关于“重新审核所有涉渔收费项目,从低核定向捕捞渔民收取的各项费用”的精神,现就我省清理和调整涉渔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本次清理和调整涉渔收费以“坚决取缔不合法收费,调整合法不合理收费,适当减免合法合理收费,适当补助困难地区”为原则,大幅度压减涉渔收费项目,切实减轻海洋捕捞渔民的负担。对于取消渔船管理费后渔港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的收支缺口,省财政给予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适当补助,并纳入农村税费改革一并考虑;珠江三角洲地区原则上自行消化,对个别渔港数目较多或收支缺口较大、财政较为困难的市县给予适当定额补助。
二、具体内容
(一)取消未经国家和省政府审批的一切涉渔收费项目,包括渔船管理费、港口卫生费、过港治安费等。
(二)免征渔业船舶变更、登记费、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费、渔业捕捞许可证工本费,对渔民免收海事调解费、治安联防费。
(三)保留渔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船舶港务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和出海船舶、船民证件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渔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船舶港务费等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现行标准的50%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按10个月征收,休渔期免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出海船舶、船民证件费按原标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