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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党政机关干部职工集资建房中违纪违规行为和多购多占公有住房等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党政机关干部职工集资建房中违纪
违规行为和多购多占公有住房等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鄂办发[2004]63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党政机关干部职工集资建房中违纪违规行为和多购多占公有住房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1月24日

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党政机关干部职工

集资建房中违纪违规行为和多购多占公有住房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办发〔1997〕44号)、《关于清理党政机关干部住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清房领发〔1996〕3号)、《〈关于清理党政机关干部住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补充规定》(鄂清房领发〔1996〕6号)、《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严格执行住房制度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鄂纪发〔1999〕47号)精神,现就清理、纠正党政机关干部职工在集资建房中违纪违规行为和多购多占公有住房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集资建房中的违纪违规问题

  第一条 凡干部职工已购居一套达到职级面积标准的公有住房,或在城镇建有私房的,不能参加集资建房。干部职工购有一套达到职级面积标准的公有住房,后又参加集资建房的,必须将所购公有住房按房改购买价退还原单位;如公有住房已高价出售或内部转让的,应由产权单位将高出房改价部分的所得收缴上交同级财政。在城镇建有私房,后又参加集资建房的,必须退出集资建房。
  第二条 干部职工单身户或夫妻双方均没有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的公有住房没有达到职级面积标准参加集资建房的,原购买的公有住房必须退还原产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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