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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二是同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化解村级债务结合起来。各级党委、政府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形势,转变思想观念,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要结合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农村教育体制改革、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理顺县乡与村级组织的关系,改变对村级事务包揽过多、干预过多的状况,为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村级组织要突出为村民服务的职能,尊重群众、依靠群众,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发展集体经济和公益事业、化解村级债务的途径和办法。
  三是同健全和完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结合起来。坚持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规范公开的内容、程序和形式,做到真公开、全公开、常公开,接受村民监督。所有的村都要制定村财务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对村集体财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处置集体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投标、拍卖等市场办法。乡镇财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督管理,在坚持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情况下,继续探索和完善村级账务由乡镇代管(但不得收取代管费)的办法,着力于监督保证村级财务民主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集体经济较发达、管理较好的村应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
  四是同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村结合起来。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抓紧制定和修改、完善有关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地方法规和规章。要规范村级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式,坚持重大事项未征求村民意见不决策,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实施,坚持决策程序、执行结果全公开。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不准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准将应由政府部门履行的职责分解到村,不准部门自行对村级相关工作进行达标检查和考核评比。
  三、切实加强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把全面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作为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关系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件大事,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要突出工作重点,实行分类指导,鼓励大胆创新,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务求实效。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要按照中办发〔2004〕17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尽快制定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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