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行政决策的评估及修正。行政决策形成决定进入实施阶段后,要分别组织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专家对决策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正意见。相关组织和专家对决策实施过程中提出的修正意见,决策执行机构要对其是否被采纳,作出明确答复。对于存在问题的决策事项,要对其作出是否停止实施、延期实施、修正实施的决定。
三、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基本制度
7、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省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决策事项应及时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决策事项的审议意见,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办理。行政决策事项向人大报告的文本,应在人大常委会议召开的15日前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就重大决策作出的决议、决定,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立项、论证和评估一般都应当邀请省人大代表参与。支持人大代表就行政决策事项进行视察和调查研究。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就决策事项提出的重要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
8、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协商制度。省政府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及时向省政协通报并协商,认真听取政协组织的意见、批评和建议。省政府在行政决策的各个环节,要重视征询政协组织的意见。支持政协委员就重大决策事项开展独立的调查论证。对省政协委员就重大决策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要认真办理。
9、进一步健全和落实专家咨询制度。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重大行政决策研究计划为依据,经过省政府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论证。起草重要的地方政府规章,一般应采取座谈会、研讨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凡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前,应经专家咨询论证。要有组织地广泛联系专家学者,建立健全决策咨询网络和信息支持系统。省政府咨询委员会委员、参事、文史馆员、省政府聘请的顾问以及其他咨询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等都是全省重要的智力资源,应依托他们建立咨询专家库,行政决策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他们的意见。要充分发挥省政府咨询委员会在专家咨询制度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其职能,参与和组织重大决策的前期研究、论证和决策效果评估。省政府咨询委员会要经过充实提高,设置若干专业咨询工作组,形成专业领域广、调研能力强、咨询效率高、有权威有影响的专家群体。
10、建立社情民意反馈制度。省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广泛开辟社情民意的反馈渠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热线、信访部门以及调查机构等多种形式,了解群众对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决策方案实施前、执行中以及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要予以高度关注,并认真研究解决办法。省政府及组成部门要善于从群众来信来访中确立行政决策事项,完善行政决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