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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若干意见

  4、行政决策的基本规则。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行政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行政决策权限,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充分调查研究提供方案、公众广泛参与、专家集中论证、政府最终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内部议事和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的程序和时限,力求以较小的决策成本、较高的决策效率,实现更好的决策效益。
  5、行政决策的主要事项。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中长期规划(草案)及其变更(建议);全省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全省城市总体规划(草案)及其重大变更(建议);全省人口、资源和环境保护以及科技教育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其重大举措;事关全局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调整、重要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跨省区或跨流域的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的战略问题;其他关系全局的行政决策。
  6、行政决策的一般程序。除应急决策和日常政务决策以外,行政决策特别是重大决策必须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一般要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1)行政决策的立项。年初编制省级行政决策的工作计划。有关部门认为需要研究的重大决策,应在政府编制决策工作计划前,向省政府报请立项。省政府根据全省的总体工作部署对部门报送的决策申请汇总,突出重点,拟订全省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计划。
  (2)行政决策的前期调研。按照拟订的全省重大决策工作计划,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依托省政府的政策研究咨询机构及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机构和专家开展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涉及全省重大发展战略的决策,必须有广泛深入研究的成果作为制订决策的依据。
  (3)行政决策的论证。重大决策的咨询意见形成后,在决策前要提请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论证,提请省政府咨询委员会进行科学性论证,并形成决策论证意见。决策论证要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科学决策方法,确保行政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要积极推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在决策论证中的运用。
  (4)行政决策的决定。重大事项的论证意见形成后,依规范程序由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需报请省委批准或报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依既定工作规则办理。在行政决策形成决定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作用。要特别注意听取持不同意见的少数人的意见,切实做到不经个别酝酿的问题不仓促上会,意见分歧大的问题不急于拍板决策。会议决定要做到会议成员充分表达意见、充分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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