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健全失业保险制度。按照《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各市可以根据本地失业保险基金可支付能力,对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逐步实行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
七、加大对农民进城就业工作的投入
(二十三)增加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农民进城就业和劳务输出的管理、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输入地政府要根据进城就业农民的数量和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进城就业农民的治安、就业服务和计划生育等工作,严禁向用工单位和进城就业农民摊派。输出地要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民外出就业提供的政策、信息咨询、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经费以实际需要安排专项经费。各级财政要合理核定劳动保障、公安、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用于农民进城就业和劳务输出工作的管理、服务支出成本,按照现行财政供给渠道,在预算中予以安排。
(二十四)将公共职业介绍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地要将进城农民职业介绍服务纳入当地就业服务体系统筹考虑,根据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预算管理形式和介绍成功的人数等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十五)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的投入。农民参加各类培训的费用采用政府、用人单位、农民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需转移劳动力数量和外来就业人员数量以及需要参加培训的人数和培训内容,逐步增加补贴经费。政府培训补贴经费用于农民的,必须保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要增加培训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正常进行。
八、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十六)增强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责任感。各级政府要把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和发展劳务经济列入工作日程,解决目前仍存在的就业歧视、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要建立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目标,强化措施,层层落实责任。
(二十七)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建立定期督导检查制度,确保农民进城就业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级监察部门要将维护农民就业权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的监督作用,对严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和问题要坚决查处并予以曝光。
(二十八)加强宣传。要通过报纸、杂志、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新闻媒体,将改善进城农民就业环境的有关政策和经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进城求职农民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承诺、合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名单等内容宣传到乡镇、农户和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