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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十六)各级工会组织要组织农民工参加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
  (十七)加强劳务协作。各级政府要调动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农村基层组织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劳务输出人数多的地区要与用工需求量大的地区建立广泛的劳务协作关系,开展有组织的劳务推介、劳务洽谈活动。劳务输出基地县要发挥与输入地联系紧密的优势,针对用工单位的需要,开展订单、定向培训,实现有组织的输出,扩大组织输出规模。农村劳动力就业示范县(市、区)要创造更多的经验。
  (十八)拓宽就业渠道。坚持“开发省内、巩固京津、开拓沿海、发展国外”的工作思路,大力开拓劳务输出新领域。要引导、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积极开发省内就业市场,切实巩固京津市场,加强与沿海经济发达省的合作,拓宽省外劳务输出渠道。规范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积极拓展境外就业市场。
  (十九)大力发展劳务派遣组织。各级政府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积极扶持劳务派遣企业有组织地开展派遣行为。规范劳务派遣组织与工作单位、就业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劳动条件、福利待遇、争议处理等内容。逐步用派遣输出代替零散用工,提高劳务派遣组织输出数量,扩大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保障农民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六、将进城就业农民依法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二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法及时认定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用人单位要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十一)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允许本人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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