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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十一)规范用人单位与进城就业农民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适合进城就业农民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进城就业农民签订劳动合同。重点督促使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指导、协调用人单位与工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
  (十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审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案件,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检查用人单位工资报酬、劳动条件、工作时间等,严厉查处随意延长工时、克扣工资、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
  (十三)落实进城就业农民的工资待遇。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方案,尽快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组织好农民进城就业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对重点拖欠案件进行专项督查和重点监控,及时受理农民工对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
  (十四)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使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企业在批准开工前,要按照不低于建筑工程合同价款2%的比例预存工资保障金,存入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用于垫付农民工工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记入守法诚信档案,按照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制度,对其加强重点监管。对恶意拖欠进城就业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要给予暂停投标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的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直至清出建筑市场,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建设单位有责任监督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情况。
  (十五)及时处理进城就业农民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处理进城就业农民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对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申请仲裁的案件,要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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