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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三、强化农民进城就业服务
  (五)开展免费就业服务。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对进城就业农民免费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在公共介绍大厅开设面向农民就业的专门服务窗口,各市和劳动力输入县(市、区)要建立农民就业服务场所,集中为农民提供就业服务。
  (六)强化信息服务。劳动力输出较多的市、县(市、区)政府要在劳务输入重点城市建立劳务管理服务站,聘请企业劳资人员担任信息员,及时收集、整理、反馈就业信息。劳动力输出较多的市、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整理、发布用工信息,建立农村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对接机制,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
  (七)提供咨询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开通以劳务输出、输入就业信息和就业政策咨询等为主要内容的咨询服务电话。有关部门要开通维权热线,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精和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担任咨询员,为进城就业农民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服务。
  (八)加强培训服务。各级政府要围绕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抓好培训工作,积极筹措培训经费。劳动保障、农业、财政、教育、科技、建设等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农民自主参加职业教育和各类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要充分开发、利用现有的教育培训资源,以就业需求为中心,开展职业技能、就业引导、创业培训。鼓励完成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参加收费鉴定。逐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并重的制度,增强农民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
  (九)建立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机制。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贯彻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规定,免费搞好流动人口避孕节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认真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结合实际主动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项目,避免政策外生育行为,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管理工作。
  (十)积极开展就业援助行动。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帮助最需要援助的贫困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作为重点工作。教育部门要解决好进城就业农民子女入学问题,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进城就业人员子女,可适当减免学杂费。对进城就业且加入工会组织的农民工,遇到特殊经济困难的,工会组织设立的帮扶中心、帮扶站可为他们提供必要的资金、实物或其他方面的资助。
  四、切实维护农民进城就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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