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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2005]1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引导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就业,维护其合法权益,现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清理影响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政策规定
  (一)认真清理农民进城就业的各项歧视性规定。取消专为农民进城就业设置的登记项目,取消对企业使用进城就业农民的行政审批和对进城就业农民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村劳动力。各行各业对进城就业的农民不得以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提出特别要求,招收城乡劳动力要一视同仁。
  (二)取消农民进城就业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取消国家和省已明确取消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收费项目。取消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进城就业和劳务输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越权设置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收费项目。
  二、优化农民进城就业工作环境
  (三)优化政策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农民进城就业建立城乡一体的就业政策,从就业登记、职业介绍、权益保障、子女入学、居住、落户等方面逐步完善农民进城就业政策。建设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解决进城就业农民的住房问题。教育部门和学校对进城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清理针对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证卡制度,免费为城乡劳动力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城乡就业要实行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制度、统一服务。
  (四)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和工商等部门,每年春节后将清理整顿职业中介机构和人才中介机构作为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开放公共职介机构,为农村劳动力就业提供免费服务;向社会推荐一批诚信民办职介机构,引导民办职业机构开展放心服务;重点打击职业介绍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取缔各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规范自发形成的零工市场,净化市场环境。各级工商部门要发挥12315网络投诉作用,在街道、社区、村镇设立投诉站,及时受理投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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