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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监管保持物价基本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
价格监管保持物价基本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05]1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监管保持物价基本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八日

关于加强价格监管保持物价基本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意见

(河北省物价局 2005年3月30日)


  今年我省稳定市场物价、深化价格改革的任务很重,为了更好地发挥物价工作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价格调控监管,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确定,今年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为4%,从前两个月价格运行情况看,我省与全国走势一致,呈稳中有升态势。据统计,2月份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3.5%,环比上涨1.6%。要完成全年预期价格调控目标,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任务十分艰巨,稳定市场物价的压力仍然很大。对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监管,确保全年价格预期调控目标的实现。
  准确把握价格调控力度。继续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物价指数“两条控制线”的规定,凡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连续3个月累计超过4%或者环比当月超过1%的,一律暂停出台提价项目3个月。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价格和收费申报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凡已经授权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管理的重要价格和收费标准,要实行申报审批或备案制度,不得擅自出台任何提价项目。对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进行调整,必须审慎考虑改革项目的出台时机,充分考虑低收入阶层的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补偿措施,避免因价格调整给低收入阶层的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加强价格监测分析。各级物价部门要密切关注价格形势,特别注意防止个别商品价格异常波动引发相关商品价格过度上涨。重点强化主要农产品、农资以及煤电油运、建材、房地产价格监测分析和走势预测,及时准确掌握市场及价格变动情况,切实增强监测预警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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