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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3、资金扶持政策。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按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通过发行专项票据和发放专项借款两种方式,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和历年亏损挂账。我省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为153.37亿元。根据我省农村信用社资产状况和资本充足率情况,拟全部选择专项票据,在达到票据兑付条件后,可获得76.69亿元的资金扶持。
  (二)省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配套扶持政策。按照国务院〔2003〕15号文件“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要求,国家给予扶持资金帮助解决农村信用社50%的历史包袱,由地方政府和农村信用社负责解决剩下50%的历史包袱。截止2002年底,我省农村信用社资不抵债总额为153.37亿元,国家可帮助解决76.69亿元,剩余一半需要由地方政府和农村信用社自身解决。根据国务院〔2003〕15号文件、国办发〔2004〕66号文件和其他8个试点省市在对农村信用社给予资金扶持、减免税费、置换不良资产等方面的经验,我省各级政府在积极争取国家扶持资金的同时,将采取积极有效的配套措施,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解决历史包袱,促进农村信用社建立起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新机制。
  1、资金扶持政策。一是在2005年和2006年,由省财政每年安排6000万元的资金,用于帮助亏损农村信用社达到专项票据兑付条件。二是在省联社筹备期间,由省财政拨出一定的费用,支持省联社筹备工作。
  2、减免有关税费。
  (1)根据国务院规定,农村信用社享受2%营业税优惠政策后,其余的3%营业税及附加,从2005年开始,在历史包袱未全部消化完之前,由各市州、县(市)财政根据所属地区农村信用社从事金融保险业务按3%税率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数额,分级建立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金,用于处置农村信用社的风险。
  (2)从2005年至2009年,在5年内对农村信用社应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实行困难性免征。
  (3)自2005年至2009年,在5年内对农村信用社免收机构变更登记费、物价调节基金、土地闲置费等有关费用。
  (4)对农村信用社土地资产处置方面的优惠政策,等同于国有企业或省属企事业单位的改制,其优惠标准统一按湖北省委鄂发〔2003〕5号文件执行。
  (5)严禁向信用社乱收费和乱摊派。
  3、加大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力度。清收盘活不良贷款是帮助农村信用社提高资产质量、增强支农实力的重要措施。对企业改制拖欠农村信用社的19亿元贷款、村级集体拖欠农村信用社的18亿元贷款,要加大清收力度;对农村信用社接受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城市信用社划转的10亿元不良贷款,要采取以土地、房产等优良资产置换的方式予以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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