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对中小学习题集、
试卷集等应试类辅读物管理的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出版、发行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上海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减轻本市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45号)精神,营造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素质教育环境,根据国务院《
出版管理条例》、《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对进一步加强中小学习题集、试卷集等应试类教辅读物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教辅读物出版工作
1、各出版单位要严格按出版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出版书籍,出版单位出版教辅读物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严格遴选教辅读物的责任编辑,出版的教辅读物应符合素质教育需求。
出版单位要做好教辅读物作者的真实姓名、单位等实名资料的备案工作。
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如以上述行为出版教辅读物的,按《
出版管理条例》查处。
2、市、区(县)教研员、已命名的特级教师,不得擅自参加以赢利为目的、以习题试卷为主的应试类教辅读物(简称应试类教辅读物)的编写,违者将给予通报警告等行政处分。有以上行为的教师申报特级教师,不予评审和认定。
3、凡参加教材及配套资料编写,参加中考、高考命题和审题的人员,在完成所承担工作后3年内不得擅自参加应试类教辅读物的编写,违者将不得再安排参与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教育咨询、各类社会考试的命题和审题、有关教材及配套资料的编写、审查等工作。
各中小学校不得以学校名义组织人员编写应试类教辅读物,严格规定教师不得擅自参加习题集、试卷集等应试类教辅读物的编写工作,并加强管理。
4、凡不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或指定编写的各种与教学配套的辅导读物,都不作为学术成果,不作为评定各类职称、评定各级骨干教师、评定各种荣誉称号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