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不断完善对外开放的促进体系
(22)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对外开放工作切实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重大项目要亲自过问,重要招商信息要亲自掌握,重要外方代表来访要亲自接待,重大项目洽谈和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亲自协调处理。省对外开放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在全省对外开放工作中的组织、协调、督促作用,加强对重大事项的协调和督办。建立和完善对外开放工作目标责任体系,把开放型经济工作的实绩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全省年度招商引资、出口目标任务,由省政府分解下达给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确保目标到位、责任到位。省商务厅对招商引资、出口目标任务执行情况,要进行月度通报、季度分析和年终总结。
(23)进一步重视和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作用。大力扶持和培育各类社会中介组织,鼓励省内中介组织加强对外联系和交流,逐步实现政府相关职能向中介组织的转移。高度重视各类商会、行业协会和投资促进中心的作用,充分发挥他们在维权、沟通、协调、自律和服务等方面的功能。重视和加强全省各级贸促会机构的建设,发挥其政府背景、中介身份和境内外联系广泛等优势,使其真正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促进招商引资和外贸出口。
(24)充分发挥武汉市在全省扩大开放中的龙头和示范作用。武汉作为全省经济中心,要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充分发挥在全省开放中的龙头示范作用。着眼武汉城市圈的建设和发展,以“铁、水、公、空”等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为重点,不断提升城市聚集和辐射功能。建设武汉外资密集区,促进大开放、大引进。经过三至五年的努力,使武汉外资密集区年实际使用外资规模达到30亿美元以上,实际使用外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例达到20%以上。武汉市使用外资的规模和增幅,要位居中西部地区省会城市的前列。
(25)加大对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财政支持。建立省级招商引资项目前期工作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资助。在鼓励小分队、一对一招商的同时,政府继续为招商引资搭造平台,建立省级对外招商引资资金专项。充分利用国家建立中部外贸发展促进资金的契机,建立省级外贸发展专项促进资金。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充实专项资金,保持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对包括船舶在内的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出口予以倾料,重点支持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以及培植品牌和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继续实行使用外资、出口目标考核奖励办法,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各市州要参照上述办法,将项目前期费用、境外招商资金专项、外贸发展促进资金和外贸、外资的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开放型经济的发展提供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