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提升使用外资的规模与水平
(3)积极有效地使用外资。紧紧抓住发达国家和国内沿海地区资本和产业转移的机遇,进一步积极合理有效地吸收外来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坚持以使用外商直接投资为主,不断扩大使用外资规模。采取境外上市等形式,多渠道、多途径地扩大境外融资。注重处理好使用外资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把使用外资与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与延伸产业链条和增强配套能力结合起来、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结合起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4)合理引导外资投向。省发改委、省商务厅要会同各市州,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点线面相结合”的原则,重新规划外商投资布局。采取积极的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引导外商投向武汉城市圈、省内沿江城市、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和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工业园区;引导外商投向开发性农业、基础设施、以光电子信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汽车及机械制造业、原材料工业和纺织服装业,重点引进能够提升湖北现代制造业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工业项目;加快商贸、金融、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第三产业的对外开放,增强经济社会服务功能;注重关联招商和配套引进,促进产业链和产业板块的形成。鼓励外商以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外商来我省设立研发中心和区域总部。
(5)继续加强各类开发区(园)建设。加快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和工业园区在内的开发区(园)的建设和发展,特别是要重点加强武汉开发区、东湖高新区等国家级开发区的建设,使其成为湖北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基地。在本省地方税收的范围内,提高开发区(园)的税收分成比例。开发区(园)所引进的外资项目,凡达到一定规模并且技术先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先列入省市(州)、县(市、区)重点项目。每个工业园区要明确一至两个主导产业。省发改委、商务厅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开发区(园)进行综合考核,并制定支持开发区(园)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6)落实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已有的各项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从经营获利之日起,在一定年限内,由当地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用实现利润再投资的,由当地财政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上述奖励可以生产发展资金或技术改造资金的名义,将所得税或部分所得税收入返还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的,视被兼并、收购企业的实际状况予以相应的政策优惠。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具体方式,经国税部门批准后,可以选择直线折旧法。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幅度在10%及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该企业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所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继续抵免;购买的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设备增值税。对中方以房产作为投资的合资项目,其分配办法和风险责任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可不征营业税。凡属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国务院批准的优势项目的,在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延长3年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如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产品出口企业减半后企业所得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