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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省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已实行省级住房补贴、养老补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补助的事业单位,现行各项补助政策不变;未实行省级住房补贴、养老补贴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补助政策的财政供养事业单位,省财政从2005年5月1日起按现行标准核补给单位。省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补助,由省财政从2005年5月1日起按规定予以安排。上述各项补助纳入单位包干经费。医疗保险的大病医疗补助按现行办法执行。
  3、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个人账户部分)和失业保险费,由单位根据职工个人档案工资,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每月统一向有关机构缴纳。其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从工资专户直接扣缴。
  六、加强组织领导
  1、省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由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安排,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2、各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重要性,把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以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为契机,在所属事业单位积极推行全员聘用制和人事代理制度;要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3、各事业单位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大胆实践;要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加强考核工作,完善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要科学制定分配方案,切实规范分配秩序,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
  七、加强监督检查
  1、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制定内部分配方案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的人事和财经纪律,收入分配方案要透明、公开。严禁挪用工资专户资金、在工资专户以外进行工资性分配、拖欠职工工资和退休费以及不按政策规定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等行为。
  2、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要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凡事业单位工资发放中违反人事和财经纪律的,一经调查核实,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工资性分配不能从工资专户支付,以及突破工资总额违规发放奖金的事业单位,核减其工资总额;属于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核减其包干经费。
  八、实施步骤
  1、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首先在已实行工资统发的省属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幼儿园、科研设计院(所)、文化、广播电视、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和其他未实行工资统发的各类事业单位试行。中央驻陕代管单位参照本方案执行。
  2、从2005年1月起,对试点单位实行经费包干管理;2005年3月底前,各试行单位按本方案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工资专户;2005年5月1日起,已实行上卡统发工资的试行单位退出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由单位通过在银行设立的工资专户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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